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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两次许霆案的司法思索
2008-4-1 14:5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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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2006年4月21日,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,许取出17.5万元,郭取出1.8万元。事发后,小郭主动自首被判一年徒刑;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,2007年12月一审被判处无期。2008年2月22日,案件重审;3月31日,许霆被判处5年徒刑,并处2万元罚金。 我们看到,还是这一个案件,第一次量刑和第二次的判决是多大的不同啊!前后两次的结果用“天壤之别”来比喻,我想并不为过; 作为一个公民,今天看到这个结果,我要思索的是,我们共和国的司法还有多少公信力可言,我们的司法判决还有多少的不公正?又存在多少的公正?作为司法人员,对一个案件做出的判决应该慎之又慎,因为判决的结果既体现着国家的意志,更直接影响人的一生,如果判决存在偏差,这个法官或许会受到处理,也或许人们无从发现他工作中的过错,可是就案件的当事人来说,那真的是“失之毫厘,谬之千里”啊!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,我们历来提倡“治病救人,”而不是一棍子打死,由第二次的审判,我们看到的是“治病救人,”这也是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国情的。 对于上次无期徒刑的判决,建议年轻的许霆就当作是在愚人节里,收的的司法部门给他发的一条愚人的短信好了! 希望看到更多的“治病救人,”也希望更多的人学法、知法、懂法,更希望我们共和国的司法具有更高的准确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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